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變更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百美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百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終止本契約、
因條款第八條第九項、條款第十條或有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依條款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保險年齡」一一 O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前一保單年度末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本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九十或一百萬美元之較小者為限。
前項「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下列金額:
一、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起六個月的利息。
但若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詳條款附件)。
二、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應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減少。
本公司受理「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請,有關「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申請即視為撤回,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 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 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 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依 第九條約定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等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分別以「基本保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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