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合作金庫人壽「保安心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本契約已依約豁免保險費者,亦同。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變更為「保險金額」,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本契約已依約豁免保險費者,亦同。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完全失能保險金」變更為「保險金額」,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的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繳費年期及繳別,亦不適用第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約定。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契約的終止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七條 險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若於續保期間,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則係指以最近一次續保之繳費年期、最近一次續保之 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或最近一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 次續保之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 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至者為準。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 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 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 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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