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險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險單年度(含)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限制 | 20~84歲 | 20~70歲 | 20~65歲 | 20~6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二、保險金申請書。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 除外責任 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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