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合作金庫人壽「好享幸福定期壽險-平準型(分期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遞減A型、遞減B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外並退還非壽險部分且未給付而返還之解約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惟若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指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則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指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解約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陸上、水上或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期間、搭乘或駕駛汽車期間、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公共交通工具碰撞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給付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或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期間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2倍
搭乘或駕駛汽車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0.5倍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0.5倍
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公共交通工具碰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0.5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指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指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指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指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平準型:按致成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遞減A型、遞減B型:按致成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及退還非壽險部分且未給付而返還之解約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當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五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前項「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傷害失能」者,本公司給付「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上依被保險人的失能程度對應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傷害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傷害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傷害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若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傷害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每一保單年度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的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前述重大燒燙傷必須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重大燒燙傷之範圍與定義。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的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陸上、水上或空中公共 保險費。 交通工具期間、搭乘或駕駛汽車期間、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期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間遭受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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