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於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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