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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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等級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 保險費。 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五條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 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 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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