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針對七項重大疾病及常見十三項嚴重特定傷病給付。
| 癌症(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 造血幹細胞移植 |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癱瘓(重度) |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 |
| 末期腎病變 | -- |
|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
| 嚴重頭部創傷 |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嚴重肝硬化症 | - |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 |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 10年期 | 10NDP | 0歲~65歲 | 10萬~100萬 | 10萬~400萬 |
| 15年期 | 15NDP | 0歲~60歲 | ||
| 20年期 | 20NDP | 0歲~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八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一)之約定處理。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