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宏泰人壽「新重大疾病及嚴重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針對七項重大疾病及常見十三項嚴重特定傷病給付。

重大疾病
癌症(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 造血幹細胞移植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癱瘓(重度)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末期腎病變--
嚴重特定傷病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巴金森氏症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嚴重頭部創傷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肝硬化症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險種代號投保年齡投保保險金額
0歲~未滿15足歲15足歲以上
10年期10NDP0歲~65歲10萬~100萬10萬~400萬
15年期15NDP0歲~60歲
20年期20NDP0歲~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八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一)之約定處理。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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