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百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手術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百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未住院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百元乘以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門診日數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每次新台幣三萬元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每次新台幣五千元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每次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天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一萬元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本項給付每側以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 前項若有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其續保保險費之交付,以年繳為限;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 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為基礎,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且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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