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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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輕度)」(註1) 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輕度)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註2) 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當時本附約之保單年度為準,依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第二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先罹患患「癌症(重度)」後再罹患「癌症(初期、輕度)」者,本公司僅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且不再負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五次。本公司給付第五次「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終身以申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1.75%:
◎被保險人於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癌症診斷證明文件或失能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公司亦應同時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本附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規定免繳保險費者,不得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九條之變更。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
註1:癌症(初期):(1)原位癌或零期癌;(2)第一期惡性類癌;(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 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註2:癌症(重度):係指罹患「癌症(初期、輕度)」以外之癌症。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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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 10年期 | 10FCP | 0歲至60歲 | 30萬~200萬 | 30萬~500萬 |
| 15年期 | 15FCP | 0歲至60歲 | ||
| 20年期 | 20FCP | 0歲至5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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