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輕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重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未曾領取「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者,另加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前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若於繳費期間內符合「重大疾病(重度)」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約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應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於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後,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五次。本公司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後,不再負「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之責。
若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一、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將「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診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公司亦應同時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本附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豁免保險費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要保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者,不得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九條之變更。
重大疾病名稱
| 重大疾病(重度) | 重大疾病(輕度) |
|---|---|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
| 末期腎病變 | 癌症(輕度) |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癱瘓(輕度) |
| 癌症(重度) | - |
| 癱瘓(重度) | - |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 |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 10年期 | 10DDR | 0歲~65歲 | 30萬~200萬 | 30萬~500萬 |
| 15年期 | 15DDR | 0歲~60歲 | ||
| 20年期 | 20DDR | 0歲~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七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DDR - 2 / 5 樣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本 一、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 第 十八 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十九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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