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針對七項重大疾病及常見十三項特定傷病給付:
| 一、癌症(重度) | 五、末期腎病變 |
| 二、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
| 三、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六、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七、癱瘓(重度) |
| 一、主動脈手術 | 六、再生不良性貧血 | 十一、帕金森氏症 |
| 二、心臟瓣膜置換術 | 七、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十二、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 三、嚴重頭部外傷 | 八、猛暴性肝炎 | 十三、紅斑性狼瘡 |
| 四、重度燒燙傷 | 九、肝硬化 | 五、良性腦部腫瘤 |
| 十、阿爾茲海默氏症 | - | - |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
| 10年期 | 10NDP | 0歲~65歲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15年期 | 15NDP | 0歲~60歲 | 10萬~100萬 | 10萬~400萬 |
| 20年期 | 20NDP | 0歲~55歲 | ※最高投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不含壽險附約)累計投保保險金額之2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八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一)之約定處理。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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