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宏泰人壽「新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針對七項重大疾病及常見十三項特定傷病給付:

重大疾病
一、癌症(重度)五、末期腎病變
二、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三、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六、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七、癱瘓(重度)
特定傷病
一、主動脈手術六、再生不良性貧血十一、帕金森氏症
二、心臟瓣膜置換術七、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十二、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三、嚴重頭部外傷八、猛暴性肝炎十三、紅斑性狼瘡
四、重度燒燙傷九、肝硬化五、良性腦部腫瘤
十、阿爾茲海默氏症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險種代號投保年齡投保保險金額
10年期10NDP0歲~65歲0歲~未滿15足歲15足歲以上
15年期15NDP0歲~60歲10萬~100萬10萬~400萬
20年期20NDP0歲~55歲※最高投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不含壽險附約)累計投保保險金額之2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八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一)之約定處理。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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