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宏泰人壽「醫吉讚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每日給付金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畫「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診察費。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於加護期間或燒燙傷中心期間,其「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手術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本公司對上述費用的合計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方式所定之限額:

一、住院日數為一至三十日,限額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二、住院日數為三十一日或以上,限額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的兩倍。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三「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但其與該表項目之醫療程度相當者,本公司比照該表項目給付。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七日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療時,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併入住院期間內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計算,惟每日以一次門診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該次施行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處置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手術、處置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畫「每次門診手術費用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當天接受兩項以上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處置時,其「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門診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門診手術,若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三「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但其與該表項目之醫療程度相當者,本公司比照該表項目給付。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特定處置,若不屬保單條款附表四之「門診特定處置項目表」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多次發生本條第一項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最多以給付六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為限,且受益人受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後,不得撤銷其保險金之申領,請求本公司不將該次申領計入給付次數之中。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七條至第九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另按新臺幣十萬元給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

前項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就同一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畫「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一點五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依第一項向本公司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後,本次保險事故即不得再申請保單條款第七條至第八條之各項保險金。

附表一:投保計畫別保險金額給付表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投保計畫別計畫1計畫2計畫3計畫4計畫5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1,0001,0001,5002,0002,500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150,000200,000250,000300,000400,000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50,00050,00080,00080,000120,000
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

投保規定

主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0歲至70歲;可續保至85歲。

主被保險人之子女:0歲至23歲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可續保至23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五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 前項若有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其續保保險費之交付,以年繳為限;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 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為基礎,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且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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