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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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任一附表重大疾病(重度)定義之疾病,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疾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十五 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十六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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