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3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前,每屆滿兩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0.5%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30%給付「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類風濕性關節炎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30%給付「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須接受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手術,並進而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三所列該特定手術項目之給付比例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項目時,僅按給付比例最高的一項特定手術項目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累計給付總上限,為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之應繳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之疾病所致)的殘廢,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亦同。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累計本險各險種≦7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乳房切除 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 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生存 保險金」。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傷害、重大疾病、殘廢、特定手術或乳癌乳房重建手術,本公司 不負 第十四條至 第十八條保險金之給付責任,亦不負 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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