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卡好利重大傷病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給付金額
第1保單年度不分重大傷病項目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一倍。
第2~5保單年度慢性精神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一倍。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一倍。 (三)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6保單年度起~慢性精神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一倍。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八倍。 (三)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之一,而得受領條款第十三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保險金」,且該項重大傷病亦同時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傷病負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第1保單年度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2~5保單年度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一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6保單年度起~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八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第1保單年度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2~5保單年度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一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6保單年度起~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八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時, 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八倍。 十、「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附表一所載「一、需 積極或長期治i療之癌症」之範圍者,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但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契約撤銷權】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SDF1140331 9/28 商品代號:SDF 【不保事項(二)】第 2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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