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殘廢保險金(一次給付) 【註1】 | 致成條款所例第一至十一級殘廢,給付保額24倍*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累計最高給付為保險金額24倍) |
|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每月給付) 【註2】 | 致成條款所例第一至六級級殘廢,按月給付保額*殘廢程度給付比例,保證給付180個月(可選擇貼現一次給付) (累計最高給付為保險金額600倍) |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 生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屆滿第25保單年度時仍生存者,給付年繳保險費總和【註3】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 | Max(身故時年繳保險費總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限第一至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內) |
【註1】: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一至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乘以條款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倍為限。
【註2】: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條款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2.25%。
2.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3.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條款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
4.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5.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註3】: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4】: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二十五保單年度之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線上投保年齡限制:20足歲~60歲
傳真投保年齡限制:0歲~60歲
| 最低保額 | 5,000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10萬元 |
| 累計總限額 | 本險種以保額的「24倍」計入以下限額累算: 1. XLM+XLR+XLJ+26R+211R≦500萬元。 2.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及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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