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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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險事故日對應下列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依條款第九條約定所負給付「重大疾病安養保險金」之責任:
(1)第1~2保單年度:保險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第3保單年度起:按下列二者之總和給付:
A.保險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B.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
前項情形,要保人毋須再繳交自保險事故日起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且亦無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就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符合受領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重大疾病保險金」之條件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另自保險事故日起及之後的每一週月日,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0.5%給付「重大疾病安養保險金」,共給付六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起之週月日,係指保險事故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前述「重大疾病安養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本附約如有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之情形時,倘仍有應按月給付而未給付之「重大疾病安養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就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安養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安養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首次罹患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對應下列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所負給付「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之責任:
(1)第1~2保單年度:保險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第3保單年度起:按下列二者之總和給付:
A.保險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B.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
前項情形,要保人毋須再繳交自保險事故日起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且亦無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就首次罹患之特定傷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符合受領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特定傷病保險金」之條件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自保險事故日起及之後的每一週月日,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0.5%給付「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共給付六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起之週月日,係指保險事故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前述「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本附約如有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之情形時,倘仍有應按月給付而未給付之「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就首次罹患之特定傷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安養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最低保額:30萬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18足歲~50歲:30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且不得超過主約保額2倍。
51歲~60歲:16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且不得超過主約保額2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三、「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 各目所定義之重大疾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 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 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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