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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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累計「富邦人壽醫帆風順保險」各險種代號保額≦200萬元
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2.與本險累計各型重大疾病險請詳閱最新投保規則
「富邦人壽醫帆風順保險」各險種代號:XEU、XEU1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 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XEU11070914 5/20 商品代號: XEU1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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