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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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此時被保險人得檢具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200萬元(105.08.29前累計最高為500萬元)
累計總限額: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2.與本險累計各型重大疾病險請詳閱最新投保規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 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 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負…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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