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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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如下:
一、自保險事故日起,本公司按月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五年(即共給付六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二、被保險人於第五確診週年日仍生存者,自第五確診週年日起,本公司按月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年(即共給付十二個月,不論被保險人於該確診週年日後生存與否)。被保險人於第六、第七、第八或第九確診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期限亦同。
前項所稱確診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約定之特定傷病二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之「生活扶助保險金」僅以一項為限。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條保險金累計給付總上限為一百二十個月,達此上限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要保人自保險事故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日起,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應繳保險費,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符合前項約定者,不得變更本附約的契約險種、投保單位及繳費年期。
| 最低保額 | 5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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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額 | 50單位。 |
| 累計總限額 | 1.以每單位10萬元計入個人累計重大疾病保額。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富邦人壽安心傳家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XDR1)」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張 科醫師證書者。 五、「投保單位」:係指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之單位數,倘爾後該單位數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並經批註之單位數為本附約投保單位。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七、「等待期間」:係…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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