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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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 腦中風、 癱瘓、 阿茲海默病、 帕金森氏症、 全殘(註1) | 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生存者 | 主附約各領12倍保額至終身 |
| 每一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 | |||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者 | 主附約各領30倍保額(一次為限) | |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專案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專案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專案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 ||
| 生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屆滿第25保單年度時仍生存者,給付年繳保險費總和(註2) | ||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 | Max(依主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倍-被保險人已領取主約之生存保險金後的餘額,身故時之主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祝壽保險金 | 於保險年齡屆滿99歲時仍生存者,依主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倍,扣除被保險人已領取主約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
1.特定傷病中之腦中風、癱瘓、阿茲海默病、帕金森氏症及全殘。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之責任。
2.各項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1).腦中風: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6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2).癱瘓: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3).阿茲海默病: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4).帕金森氏症: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5).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初次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日。
註2:年繳保險費總和按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線上投保年齡限制:20足歲~60歲
傳真投保年齡限制:15足歲~60歲
| 主約 | XDO | |
|---|---|---|
| 最低保額 | 7,000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50,000元 | |
| 累計總限額 | 投保年齡 | 累計最高保額 |
| 15足歲~50歲 | ≦500萬 | |
| 51足歲~60歲 | ≦200萬 | |
| 1.以保額之50倍計算本表累積最高保額。 2.累計各型險種,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張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七、「實際繳費年…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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