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65歲開始給付生存金)」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要保人指定之保險年齡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由要保人於投保時所指定之一保險年齡,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指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其後每一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繼續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1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2.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1.1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險種代號投保年齡
10XD5515足歲~54歲

XD60 | 15足歲~59歲 | XD65 | 15足歲~64歲 |

繳費年期險種代號投保年齡
20XD5515足歲~54歲

XD60 | 15足歲~55歲 | XD65 | 15足歲~55歲 |

最低保額5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500萬元
累計總限額本險種以保額之0.5倍計算下表累計最高保額---------投保年齡累計最高限額15足歲~60歲≦500萬元(累計XAR+XAR1+XCR+XD55+ XD60+XD65+XDA+XDB+XDC+ XDE+XDF+XDG+XDH+XDK+ +XWU+XWUR+LTCF+LTCJ保額)61歲~64歲≦3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張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七、「實際繳費年…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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