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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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本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2.「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日為限。
| 意 外 事 故 保 障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1)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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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 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之兩倍 |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失能比例 | --- | --- | --- | --- | --- | --- | --- | 失能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失能等級 | 7 | 8 | 9 | 10 | 11 | - | 給付比例 | 40% | 30% | 20% | 10% | 5% | - | ||||||||||||||
| 意外一至六級 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2) |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一,每月給付,共給付一百個月。 (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 | |||||||||||||||||||||||||||||||||||||||||||||||||
|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 | 保險金額的40%(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同一被保險人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
最低保額:50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
15歲~19歲:累計『本公司各型旅行平安險』=500萬。
20歲~65歲:累計『本公司各型旅行平安險』≦1500萬。
66歲~74歲:累計『本公司各型旅行平安險』=5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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