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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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險事故日對應下表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單年度 | 罹患重大疾病之項目 | 給付金額 |
|---|---|---|
| 第1保單年度 | 癌症(重度)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 |
| 除癌症(重度)以外之重大疾病項目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 | |
| 第2保單年度起 | 不分重大疾病項目均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就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1.被保險人本人:0歲~70歲。
2.被保險人之配偶:0歲~70歲。
3.被保險人之子女:0歲~未滿23足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被保險人」:係指張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以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三、「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四、「子女」:係指投保當時已出生至未滿二十三足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子女、養子女 或繼子女。 五、「等待期間」:如為重大疾病者,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如為特定 傷病者,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六、「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下列 各目所定義之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癌症(…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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