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 保單年度 | 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 | 給付金額 |
|---|---|---|
| 第1保單年度 | 不分重大傷病項目均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 | |
| 第2保單年度起~ | 慢性精神病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繳費年期 | 保險年期 | 投保年齡 |
|---|---|---|
| 20年期 | 30年期 | 0歲~50歲 |
| 15年期 | 25年期 | 0歲~55歲 |
| 10年期 | 20年期 | 0歲~60歲 |
| 投保年齡 | 最低保額 | 累計最高保額 |
|---|---|---|
| 0歲~15歲 | 10萬元 | 61.5萬元 |
| 16歲以上 | 10萬元 | 5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七、「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病、重大疾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 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五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八、「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 數額。 九、「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附表一所載 「一、需…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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