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醫漾呵護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有效契約續保)」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給付金額
第1保單年度不分重大傷病項目均按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一點零六倍給付。
第2保單年度起及續保各保單年度慢性精神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再乘以一點零六倍。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再乘以一點零六倍。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再乘以一點零六倍。

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二)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再乘以一點零六倍。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再乘以一點零六倍。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二)罹患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條款第十五條至條款第十八條所約定之任一項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少 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 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七、「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 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八、「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附表一所載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範圍及第六款重大疾病者,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SWXA_B1111202 7/24 商品代號:SWXA/SWXB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續保

第 五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期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要保人得於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的寬限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 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 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第 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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