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醫定罩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給付金額
第1保單年度不分重大傷病項目均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
第2保單年度起~慢性精神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一、自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起及之後的每一週月日,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共給付一百二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款所稱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起之週月日,係指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前述情形,要保人毋須再繳交自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起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且亦無條款第十六條約定之適用。 二、若年繳保險費總和大於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一百二十倍者,本公司於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起第十年度之末日,另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之一百二十倍之差額加計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三、前述一與二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2%。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如有條款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或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時,倘仍有應按月給付而未給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2%。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之100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之保險金額之一百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0歲~60歲0歲~55歲0歲~50歲
投保年齡最低保額累計最高保額
0歲~15歲1,000元6,150元
16歲(含)以上1,000元25,000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 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五、「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詳附表一),但排除下 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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