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溢起健康重大疾病增額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1~3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4~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乘上條款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要保人選擇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度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度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在第十二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十個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重度重大疾病及未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第十二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十個保單年度時,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八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項身故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5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累計最高保額:3,00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 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之保 險事故日、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五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 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1…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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