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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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不含最後一個保單年度),如達到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於該保單年度屆滿時本契約有效而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致成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得請求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條件者,本公司將按其達到標準之最高等級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重新計算:
(一)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2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6500步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數額的6%給付。
(二)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5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8500步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數額的8%給付。
(三)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10000步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數額的10%給付。
被保險人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前項各款約定標準之一者,本契約當年度即不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自該保單年度起,不再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若被保險人首次罹患重大傷病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此時被保險人得檢具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富邦人壽醫起GO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SWN)』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2.與『富邦人壽醫起GO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SWN)』累計各型重大疾病險請詳附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重 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 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SWN1090117 8/22 商品代號:SWN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於扣除已給付之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後, 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7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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