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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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3.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3.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0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屆滿100歲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3.保險年齡屆滿100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55歲滿期 | 60歲滿期 | 65歲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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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歲~60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0歲~45歲 | 0歲~50歲 | 0歲~55歲 |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0歲~15歲:60萬元/16歲(含)以上: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重 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三、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第 13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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