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1.06倍。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條款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給付。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 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 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 險費費率,再乘以一點零六倍。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 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 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 險費費率,再乘以一點零六倍。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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