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呵護寶貝兒童特定傷病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屆滿17歲仍生存且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有效期間內,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事故日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2.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屆滿21歲仍生存且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一、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年利率(2年繳為1.5%,6年繳為2%),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條款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年利率(2年繳為1.5%,6年繳為2%),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另一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七、「實際繳費年度數…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葬喪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SWE1050503 7/9 商品代號:SWE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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