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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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有效期間內,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有效期間內,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給付「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共給付120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項保險金給付完成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如有條款特定之契約效力終止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2.25%。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月日,係指保險事故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負給付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五週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自始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每屆滿五週年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計算所得之年繳保險費的10%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0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最低保額 |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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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計最高保額 | 500萬元 |
| 累計總限額 |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2.與本險累計各型重大疾病險請詳閱最新投保規則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 至者為準。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 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葬喪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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