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制 | ||
|---|---|---|---|---|
| 1.癌症(輕度)保險金 | 保險金額X5%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約定之癌症(輕度)者。(給付以一次為限)。 | ||
| 2.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註1) | 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註2):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額)+保額X50% | 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6倍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
| 4.完全失能保險金(註4)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 |||
| 5.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
| 6.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受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完全失能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99歲前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
| 7.完全失能、2至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依條款約定受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或致成條款所列2至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負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註2: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中「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風濕性心瓣疾病」、「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史底耳氏病」,限於保險年齡屆滿23歲前的有效期間內罹患。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退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5: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各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癌症(輕度)」、「癌症(重度)」、「風濕性心瓣疾病」、「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及「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及「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四「末期腎病變」的保險事故日:係指初次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日。
(五)「癱瘓(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符合第十五款第二目所列遺留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的診斷確定日。
(六)「嚴重第三度燒燙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七)「深度昏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八)「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及「嚴重阿茲海默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九)「嚴重頭部創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四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十一)「史底耳氏病」及「嚴重巴金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二)「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持續依賴胰島素情形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SWB31090901 11/19 商品代號:SWB3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至 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至 第二十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 金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要保人依 第…第 17 條 條款第 10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