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真心關懷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給付限制
1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保險金額X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 (給付以一次為限)。

2 | 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註1) | 第一類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註2):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二類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額)+保額X50% || 3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6倍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4完全殘廢保險金(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5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6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受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完全殘廢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99歲前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殘廢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給付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7完全殘廢、2至6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依條款約定受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或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2至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者,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註2:第一類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中「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風濕性心瓣疾病」、「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史底耳氏病」,限於保險年齡屆滿23歲前的有效期間內罹患。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此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5:「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6:「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註7: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第一類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項定義之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包括:

1.重大癌症、2.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3.風濕性心瓣疾病、4.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5.史底耳氏病、6.急性腦炎、7.再生不良性貧血、8.良性腦腫瘤、9.腦血管動脈瘤手術、10.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11.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12.肝硬化症、13.猛暴性肝炎、14.心臟瓣膜手術、15.嚴重燒燙傷、16.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17.紅斑性狼瘡腎病變、18.昏迷、19.肌肉失養症、20.脊髓灰質炎、21.心肌梗塞、2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2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24.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第二類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項定義之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包括:

1.腦中風、2.癱瘓、3.帕金森氏症、4.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5.多發性硬化症、6.主動脈外科置換術、7.運動神經元疾病、8.阿茲海默病、9.嚴重頭部創傷。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

0~15歲(含) 2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葬喪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完全殘廢生 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張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7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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