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醫靠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有效契約續保件)」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2.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給付金額
第1保單年度不分重大傷病項目按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1.06倍給付。
第2保單年度起及續保各保單年度慢性精神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20%。 2.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再乘以1.06倍。 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2.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再乘以1.06倍。 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或續保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之一,而得受領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保險金」,且該項重大傷病亦同時符合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傷病負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約定特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再乘以1.06倍。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2.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疾病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重大疾病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前已經過之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再乘以1.06倍。但續保者,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應自續保時重新起算。

2.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契約有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之指定者,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月日,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月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特定重大傷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且其診斷確定日係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含)或續保日(含)以後者,始有本條約定之適用。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導管術除外。 (二)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 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院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十、「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附表一所載「一、需 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範圍及第七款特定重大疾病者,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 有效九十日之期間。但契約續保時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除外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34 條 條款第 10 頁

續保

第 五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期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要保人得於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的寬限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 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 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第 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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