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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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 保單年度 | 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 | 給付金額 |
|---|---|---|
| 第1保單年度 | 不分重大傷病項目均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 | |
| 第2保單年度起~ | 慢性精神病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之一,而得受領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保險金」,且該項重大傷病亦同時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傷病負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 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疾病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重大疾病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樣 (三)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 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2、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其他脊髓病變。 其後上述「特定重大傷病」之內容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內容為準。 七、「特定重大疾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重大疾病之一: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 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 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項目及其證張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 【不保事項(二)】第 30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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