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般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一般非意外殘廢保險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及一般非意外殘廢保險金
| 項次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 甲型 | 乙型 |
|---|---|---|---|
| 1 |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保險金額+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 2-1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空中 | X | 2倍保險金額 |
| 2-2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水上或路地 | X | 1倍保險金額 |
| 3 | 公共建築火災意外身故 | X | 1倍保險金額 |
| 4 | 電梯意外身故 | X | 1倍保險金額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本契約滿期時或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項次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 甲型 | 乙型 |
|---|---|---|---|
| 1-1 | 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第一級殘廢 | 殘廢保險金+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殘廢保險金+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 1-2 | 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第2~11級殘廢 | 殘廢保險金 | 殘廢保險金 |
| 2-1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空中 | X | 2倍保險金 |
| 2-2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水上或路地 | X | 1倍保險金 |
| 3 |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 | X | 1倍保險金 |
| 4 | 電梯意外殘廢 | X | 1倍保險金 |
※殘廢保險金=保險金額 x 殘廢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
※訂定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其「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限投保甲型。
| 項次 | 其他給付 | 甲型 | 乙型 |
|---|---|---|---|
| 1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一) | 保險金額10% or 40% | 保險金額10% or 40% |
| 2 | 滿期保險金(註二)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 3 | 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RMPA)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 4 | 一般非殘廢保險金額給付(第一級殘廢)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天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天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註2: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未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投保年齡0~14足歲以下:
10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150萬元。
15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150萬元。
20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150萬元。
14足歲(含)以上~60歲:
10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2000萬元。
15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2000萬元。
20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2000萬元。
61歲~65歲:
10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600萬元。
15年期:投保金額限制50~600萬元。
1.十四足歲以下,限投保本契約甲型;其最高累計保額與其他喪葬費用保額併計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2.RMP最高累計保額含ADD及NADD有效保額。
3.十四足歲以前之年齡需以實際年齡來對照最高投保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一般非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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