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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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條款所定義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僅依本契約規定,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亦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所定義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各款情形者之一,並同時致成條款所指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完全殘廢保險金」處理,不另行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條款所定義身故、完全殘廢或生命末期各款情形者,或同時、或先後符合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情形者,本公司僅按下表規定之金額取最大值給付一次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者,上表之保險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且僅以A、B兩者取其大給付。訂定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項次 | 未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商並保險金>者 | 已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商並保險金>者 |
|---|---|---|
| 保險金額 | 保險金額 | 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商並保險金>後之金額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商並保險金>計算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 保險事故發生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被保險人致成免繳續期保險費情形時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但須扣除已給付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本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2.完全殘廢紅利
3.生命末期紅利
4.解約紅利
10年:0~65歲。
15年:0~60歲。
20年:0~55歲。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限制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限制 |
|---|---|---|---|---|
| 10PDDW | 0~14足歲已下 | 30萬~197萬 | 14足歲(含)以上~65歲 | 30萬~1000萬 |
| 15PDDW | 0~14足歲已下 | 30萬~197萬 | 14足歲(含)以上~65歲 | 30萬~1000萬 |
| 20PDDW | 0~14足歲已下 | 30萬~197萬 | 14足歲(含)以上~65歲 | 30萬~1000萬 |
註:
1. 14足歲以前之年齡需以實際年齡來對照最高投保金額
2. 14足歲以下投保PDDW最高投保金額限制為197萬,且最高累計保額與其他喪葬費用保額併計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
3. 主契約年繳化保費>3000元(不含加費)且該保件之年繳化總保費>5000(含)元者,其最低投保金額可降至10萬元。
4. 同一被保險人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總保額為1,5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項規定之金額給 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但訂定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目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2、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4 3、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第 9 條第 7 項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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