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罹患癌症保險金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依附表一所載「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的百分之十五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十一條約定經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並為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而在醫院接受門診醫師診察或治療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門診醫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並為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而需接受惡性腫瘤切除之「外科手術治療」者,每次「外科手術治療」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每項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放射線治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以注射方式進行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化學治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準,給付「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形之一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並扣除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並扣除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後之保單周年日當日二十四時末了仍生存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並扣除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14足歲以下:1~2單位。

14~60歲:1~6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放射線治療日額,以該日 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 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七)-「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以注射方 式進行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化學治療保險…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十一)-「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時仍生存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 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並扣除 第十條至第十 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契約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因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應予終止: PCM11001230 6/11 商品代號:PCM1 一、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自本…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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