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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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並因而住院治療、接受外科切除手術治療、門診醫療、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或於癌症(重度)罹患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
單位:新台幣
| 保險金項目 | 每單位給付金額(註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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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罹患癌症保險金(註3) | 第1~20保單年度 | 罹患癌症(重度):50,000元; 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7,500元 | 第21保單年度起 | 罹患癌症(重度):75,000元; 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11,250元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註4) | 同一次住院 | 第1~90日 | 1,200元/每日 | 第91日起 | 1,800元/每日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 | 600元/每日 |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註5) | - | 罹患癌症(重度)/癌症(輕度):15,000元/每次; 罹患癌症(初期):2,250元/每次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註6) | - | 500元/每日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註7) | - | 1,000元/每日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註7) | - | 1,000元/每日 | 癌症(重度)安寧照護保險金(註8) | 生存且罹患癌症(重度)確定 | 20,000元/每年 |
(註1)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註2)上列各項保險金每單位給付金額×保險金額=各項保障項目之實際保障金額。
(註3)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癌症(初期)/(輕度)時,本公司依「每單位給付金額」的15%乘上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之。
(註4)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定之。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註5) 因同一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手術位置需接受二次(含)以上的外科切除手術時,自接受前次外科切除手術治療當日起14日內(含)之所有外科切除手術,皆視為同一次外科切除手術,僅給付一次「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癌症(初期)時,本公司依「每單位給付金額」的15%乘上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之。
(註6)不論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註7)不論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註8) 被保險人需於癌症(重度)罹患確定日之第1~8個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x每單位給付金額給付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事後給付」: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始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條款之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倘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癌症直接相關,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歲~70歲。
被保險人子女:0歲~20歲。
最低投保單位:1單位。
累計本險種最高投保單位:6單位。
其他累計限額規定: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單位應≦6單位。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癌症險及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日額為8,000元。
3.單位型癌症險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累計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單位數,其對應之各項保險金給付金額詳附表一。倘日後 經要保人申請變i更,則以變更後之單位數為準。 二、「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以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三、「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四、「子女」:係指投保當時已出生至保險年齡未屆滿二十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子女、 養子女或繼子女。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七、「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 過…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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