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的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並因而住院治療、接受外科手術治療、門診醫療、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或於本附約約定之周年日時間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
單位:新台幣
| 給付項目 |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註1、2) | |
|---|---|---|
| 罹患癌症保險金(註3) | 第一至二十保單年度(末日午夜12時),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50,000元; 但癌症(初期):7,500元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75,000元; 但癌症(初期):11,250元 |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註4) | 同一次住院之 | 第1~90日:1,200元/日 |
| 第91日起:1,800元/日 | ||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600元/日 | |
|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註3/4) | 15,000元/次,但癌症(初期):2,250元/次 | |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註5) | 500元/日 | |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註6) | 500元/日 | |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註6) | 800元/日 | |
| 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 | 確診癌症後的第1、2、3、4、5個罹癌確定日之周年日(當日午夜12時終了)仍生存:20,000元/年;但癌症(初期):無 |
註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定義之觀察期間屆滿前,已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自始不生效力。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確定罹患癌症者,亦同。
註2.上列各項保險金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X承保有效單位數=各項保障項目之實際保障金額。
註3.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癌症(初期)時,本公司依「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的15%及承保有效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之。
註4.因同一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天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註5.每日門診次數無論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註6.每日治療次數無論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住院次數、日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或其所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在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本項保險金之給付,惝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歲至65歲。
被保險人子女:0歲至20歲。
最低投保單位:1單位。
累計最高投保單位:累計本險各險種代號≦6單位。
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單位應≦6單位。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癌症險及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日額為8,000元。
3.單位型癌症險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累計計算。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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