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各型計畫擇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元)
| 給付項目/計畫別 | 計畫一 | 計畫二 | 計畫三 |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 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50萬乘以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 | 100萬乘以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 | 200萬乘以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 |
| 最高給付金額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 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 50萬乘以2% | 100萬乘以2% | 200萬乘以2% |
●投保規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三、「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但被保險人參加本 契約已持續有效三十日而續保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 八、「特…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第十四條之約定,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契約的終止】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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