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保單條款所載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保單條款所載之重大疾病保險金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保單條款所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保單條款所載之特定傷病保險金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保險金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中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及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中之二項以上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保險金項目/計畫別 | 計畫一 | 計畫二 | 計畫三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計畫一:0歲~60歲,可續保至70歲。
計畫二及計畫三:15足歲~60歲,可續保至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三、「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等待期間」:如為重大疾病者,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如為 特定傷病者,則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但本契約續保時,不受前 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六、「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下列各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癌症(重度):係指…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MGD31100331 6/11 商品代號:MGD3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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