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各型計畫擇一投保) (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 保險金項目/計畫別 | 計畫一 | 計畫二 | 計畫三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50萬 | 100萬 | 200萬 |
| 癌症(輕度)保險金 | 2.5萬 | 5萬 | 10萬 |
|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僅給付完全失能,期限為六年) | 2.5萬 | 5萬 | 10萬 |
| 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僅給付失能等級第二至三級,期限為六年) | 2.5萬乘以失能程度表之給付比例 | 5萬乘以失能程度表之給付比例 | 1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之給付比例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三、「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四、「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本契約續保時, 不受九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 五、「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 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 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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