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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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各型計畫擇一投保)(幣別/單位:新台幣/元)
| 保險金項目/計畫別 | 計畫一 | 計畫二 | 計畫三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00萬 | 150萬 | 200萬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100萬 | 150萬 | 200萬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00萬 | 150萬 | 200萬 |
●投保規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 七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 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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