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對應下列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第一保單年度: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之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2.第二保單年度起: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及之後的每一週月日(註1),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註2),共給付120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註1: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之週月日,係指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註2:約定之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本契約如有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之情形時,倘仍有依條款應按月給付而未給付之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若係同項完全失能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完全失能負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開始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者,於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依約定負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之責任外, 不適用本契約其餘各條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至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對應下列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第一保單年度: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之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2.第二保單年度起: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及之後的每一週月日(註3),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1%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註4),共給付120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註3: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之週月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註4:約定之長期照顧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本契約如有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之情形時,倘仍有應按月給付而未給付之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長期照顧狀態」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長期照顧保險金。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開始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者,於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依約定負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之責任外,不適用本契約其餘各條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之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2.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給付比率表」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3.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之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2.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險金額。
| 最低保額 | 50萬元 | |
|---|---|---|
|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 40歲~60歲 | ≦1,000萬元 |
| 61歲~70歲 | ≦600萬元 | |
| 71歲~80歲 | ≦3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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