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者,不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二項所稱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係同項完全失能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完全失能負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於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合計最高以192個月為限。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至到達前項給付上限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者,不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的週年日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於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最高以192個月為限。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到達前項給付上限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及應領而未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及應領而未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依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2.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扣除「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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