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富邦人壽「詠馨長期照顧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者,不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之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係同項完全失能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完全失能負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於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合計最高以192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者,不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的週年日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各該週

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合計最高以192個月為限。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未達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1.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2.受益人未依條款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述第一項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條款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前述第二項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依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2.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

本公司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條款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但該年度內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0年期16歲~65歲
20年期16歲~60歲
30年期16歲~50歲

‧最低保額:5,000元。

‧累計最高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LTJ1110426 6/10 商品代號:LTJ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 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 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依 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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