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富邦人壽「新連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6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者,不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之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係同項完全失能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完全失能負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於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最高以192個月為限。

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5歲而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該長期照顧狀態無本條約定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5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26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者,不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5歲而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該長期照顧狀態無本條約定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5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的週年日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最高以192個月為限。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1.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2.受益人未依條款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述第一項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條款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前述第二項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扣除「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累計已領及應領而未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及應領而未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99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 二倍扣除 第十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富邦人壽的其他長照險

和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連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連馨滿溢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延伸閱讀

長照險到底要多「失能」才賠:ADL 與 CDR 認定門檻長照 3.0 給付額度完整表:政府補多少、自己付多少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